
醋酸氢化可的松

用于过敏性、非感染性皮肤病和一些增生性皮肤疾患。如皮炎、湿疹、神经性皮炎、脂溢性皮炎及瘙痒症等。
1.不良反应与疗程、剂量、用药种类、用法及给药途径等有密切关系,但应用生理剂量替代治疗时未见明显不良反应。
2.大剂量或长期应用本类药物,可引起医源性库欣综合征,表现为满月脸、向心性肥胖、紫纹、出血倾向、痤疮、血糖升高、高血压、骨质疏松或骨折等。还可见血钙、血钾降低、广泛小动脉粥样硬化、下肢浮肿、创口愈合不良、月经紊乱、股骨头缺血性坏死、儿童生长发育受抑制以及精神症状等。其他不良反应还包括肌无力、肌萎缩、胃肠道刺激、消化性溃疡或肠穿孔、胰腺炎、水钠潴留、水肿、青光眼、白内障、眼压增高、良性颅内压升高综合征等。另外,使用糖皮质激素还可并发(或加重)感染。
3.静脉迅速给予大剂量时可能发生全身性的过敏反应,表现为面部、鼻粘膜及眼睑肿胀,荨麻疹、气短、胸闷、喘鸣等。
4.外用偶可出现局部烧灼感、瘙痒、刺激及干燥感。若较长时间或大面积使用,可能导致皮肤萎缩、毛细血管扩张、皮肤条纹及痤疮,甚至出现全身不良反应。
5.用药后可见血胆固醇、血脂肪酸升高,淋巴细胞、单核细胞、嗜酸粒细胞和嗜碱粒细胞计数下降,多形核白细胞计数增加,血小板计数增加或下降。
6.糖皮质激素停药后综合征可有以下各种不同的情况:
(1)下丘脑-垂体-肾上腺轴功能减退,可表现为乏力、食欲减退、恶心、呕吐、血压偏低。长期治疗后该轴功能的恢复一般需要9~12个月。
(2)已被控制的疾病症状可于停药后重新出现。
(3)有的患者在停药后出现头晕、头痛、昏厥倾向、腹痛或背痛、低热、食欲减退、恶心、呕吐、肌肉或关节疼痛、乏力等,经仔细检查如能排除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和原来疾病的复发,则可考虑为对糖皮质激素的依赖综合征。
如您在使用药品过程中有任何不适,请及时咨询医师或药师;如不适严重或没有消除,请您及时就医。
1.交叉过敏:对其他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物过敏者也可能对本药过敏。
2.慎用:
(1)心脏病患者。
(2)憩室炎患者。
(3)情绪不稳定和有精神病倾向患者。
(4)肝功能不全。
(5)眼单纯疱疹。
(6)高脂蛋白血症。
(7)甲状腺功能减退症。
(8)重症肌无力。
(9)骨质疏松。
(10)胃溃疡、胃炎或食管炎等。
(11)肾功能损害或结石。
(12)结核病患者。
(13)全身性真菌感染。
(14)青光眼。
3.小儿如长期使用本药,需十分慎重,因糖皮质激素可抑制患儿的生长和发育。儿童或青少年长期使用本药必须密切观察,因长期使用糖皮质激素后,患儿发生骨质疏松症、股骨头缺血性坏死、青光眼、白内障的危险性增加。儿童使用本药的剂量除了一般的按年龄或体重而定外,更应当按疾病的严重程度和患儿对治疗的反应而定。对于有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患儿的治疗,其用量应根据体表面积而定,如果按体重而定,则易发生过量,尤其是婴幼儿和矮小或肥胖的患儿。
4.老年患者用本药及其他糖皮质激素易发生高血压和骨质疏松,更年期后的女性发生骨质疏松的可能性更大。
5.本药可透过胎盘,使用药理剂量的糖皮质激素可增加胎盘功能不全、新生儿体重减轻或死胎的发生率。孕妇不宜使用。
6.糖皮质激素的生理剂量或低药理剂量对婴儿一般无不良影响,但哺乳妇女如接受药理性大剂量的糖皮质激素,则不应哺乳,因为糖皮质激素可由乳汁中分泌,可对婴儿造成不良影响。
7.长期大剂量使用可使皮肤试验结果呈假阴性,如结核菌素试验、组织胞质菌素试验和过敏反应皮试(如青霉素皮试)等;本药可干扰促性腺素释放激素(LHRH)兴奋试验的结果;还可使放射性核素脑和骨显像减弱或稀疏。
8.用药前后及用药时应当检查或监测血糖、尿糖或糖耐量试验,尤其糖尿病患者或有患糖尿病倾向者。小儿应定期监测生长和发育情况。眼科检查,注意白内障、青光眼或眼部感染的发生。血电解质和大便隐血。血压和骨密度检查(尤其老年人)。
用药前,需告知您的医师或药师,您的过敏史、手术史、病史、正在使用的药品及采取的治疗;是否处于妊娠期、是否准备怀孕或处于哺乳期等相关信息。
此药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,详情请您咨询医师或药师,或查看药品说明书。
其他注意事项请您咨询医师或药师。
1.对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物过敏。
2.下列疾病患者一般不宜使用:严重的精神病和癫痫、活动性消化性溃疡、新近胃肠吻合手术、骨折、创伤修复期、角膜溃疡、肾上腺皮质功能亢进症、高血压、糖尿病、孕妇、未能控制的感染、较重的骨质疏松等。
3.以下患者应避免使用:动脉粥样硬化、心力衰竭或慢性营养不良。
用于过敏性、非感染性皮肤病和一些增生性皮肤疾患。如皮炎、湿疹、神经性皮炎、脂溢性皮炎及瘙痒症等。
本品为白色或几乎白色的结晶性粉末;无臭。